2014年佔領運動三位發起人及一些相關9人,被香港政府提控控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6項罪名,被法庭裁定大部份控罪罪名成立,9名被告亦已全部完成他們的結案陳情,筆者對前學聯常委鍾耀華的陳情印象最深,因為他不希望法官判刑時,以他個人的背景及參與運動的原因作考慮,而只視他為一個普通人,一個有民主理想的普通人。
法官在裁決理由書中,否定公民抗命作為刑事罪行的抗辯理由,但從道德思維理論的層次,選擇無論情況如何都要嚴守社會既有法律條文的人,卻並非最高的道德層次的反映,是非對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跟社會既有的法律條文不一致的。
在心理學入門中,美國心理學家柯爾伯格 (Lawrence Kohlberg) 提出的道德發展階段理論(stages of moral development), 是很多同學接觸對道德層次思考的第一套理論,柯爾伯格在他的研究中讓參加者對漢斯的困局 (Heinz Dilemma) 作出是非對錯的判斷 —— 漢斯的太太罹患了一種特殊的癌症,醫生認為有一種藥可能可以救治她,但發展這種特效藥的藥商以生產藥物成本10倍的價錢賣藥,漢斯為了救治太太,四出向友人籌藥費,最終也只能籌得一半的藥費,漢斯找藥商相討先付一半或藥賣平一些以讓他太太有個生存希望,藥商斷言否決,結果絕望的漢斯最終選擇以偷藥去救他太太。
柯爾伯格研究中的參加者需要判斷漢斯偷藥的行為是否正確,並提供作出判斷的理由,從法律觀點,漢斯偷藥的行為肯定是犯法的,但並非每個聽到這個行為都認同漢斯做錯了,也有人認為漢斯在那一刻選擇挽救太太的性命,比起嚴守法律條文保障人的私產權益更為重要,法律即使在大多數的情況是合乎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道德標準,也有例外的狀況,因此,遇上特殊的狀況,即使行為的本身有違反法律條文,亦不表示當事人是有罪,是錯的,所以當人處身最高的道德階層 —— 循規後期 (post conventional level),是不可能不考慮犯案動機,思考在何種普世認同的道德倫理下,漢斯,又或是任何處身於那絕望景況的人,即使選擇偷藥仍是合情合理的。
在2014年那場佔領街頭、雨傘運動中選擇公民抗命的豈只9人,並沒有被煽惑的筆者亦有親身參與,因此對鍾耀華的陳詞深感共鳴,如果今天因此而受審判刑而付上代價,也無改那個良知呼喚的選擇。 時世很壞,因此更要謹守那份初衷,更要支持、珍惜願為自由、民主堅持付出的同路人,莫失莫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