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正由立法會審議,立法建議主要有三方面: (i) 設立批予標準專利的「原授專利」制度;(ii) 優化短期專利制度;及(iii) 在長遠設立全面制度規管本地專利從業員前實施暫行措施。 現時香港法例可批予的專利有兩類,即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某項發明如已在三個指定專利當局之一取得專利——即國家知識產權局、英國專利局及歐洲專利局(適用於指定英國的專利),便可在香港獲批予標準專利,有效期最長為20年。香港專利註冊處只會進行「形式審查」,核實標準專利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及文件,而不會進行實質審查。 短期專利的有效期最長為8年,以提供較快捷和廉宜的方法,保護商業壽命較短的發明,申請同樣只須通過形式審查便可獲批。 條例草案在保留現時的再註冊制度之餘,容許申請人在新的「原授專利」途徑下在香港直接提交標準專利申請,無需事先在香港以外的指定專利當局取得專利。由於香港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能力有待建立,知識產權署已於2013年與國家知識產權局訂立合作安排。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協助知識產權署,為「原授專利」申請作實質審查並培訓人手。 條例草案亦優化短期專利制度,訂明專利擁有人在為執行專利而展開法律程序前,必須作出實質審查的請求。此外,專利擁有人在威脅展開侵權法律程序前,亦須按新規定提供該短期專利的詳細資料,以避免濫用。 條例草案亦對若干名銜的使用實施暫行措施,以防止有人在全面規管制度未確立前濫用具吸引力的名銜。政府亦會訂立適當豁免,容許使用香港以外合法取得的專業名銜。 視乎立法工作及其他籌備工作的進展,政府計劃最早在2017年度實施新專利制度。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梁敬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