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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06:00:00

「財爺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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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波夫婦(被告)誹謗案終審變重審,現階段原告好像是贏家,惟雙方經歷訴訟「過山車」,未計訟費,箇中慘痛滋味、犧牲的時間、精神壓力,相信不論將來會否有重審,已有足夠折磨,兩敗俱傷。當事人會否經一事、長一智,讓干戈告一段落,仍需拭目以待。


誹謗官司,屬民事案件,是極少數可由原告及被告任何一方,選擇由陪審團審訊的民事訴訟。由主審法官就法律原則作裁決及指引,陪審團則按指引就有關案情作事實裁決,以達至勝、敗結果。


誹謗案件牽涉不少技術性法律原則,例如「有限制性豁免權」(qualified privilege);「公允評論」(fair comment);「惡意」(malice) 等,雖在香港及其他行使普通法國家已有不少案例,但仍不斷在演化,一般律師未必熟悉,普通市民恐怕更不容易掌握。


由高等法院審理的嚴重刑事案件,慣常使用陪審程序。主審刑事案件法官經常處理有關程序及宣示指引,即使熟能生巧,仍不時被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判斷犯錯及推翻判決。撇開個人資質不同、經驗有別,可能三位(上訴)以至五位(終審)法官更能發揮集體智慧,再加上「事後孔明」之利,準備時間更充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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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主審民事訴訟案件法官,絕大部分在私人執業階段較少甚至全無處理陪審團審訊經驗,由於民事訴訟鮮有陪審團,所以當官後也少有接觸機會,出錯風險難免增加;相比撰寫民事案件判決書時可有較充裕時間準備及反覆思考,草擬陪審團指引時受制於程序時限,需在短時間內完成,會否因此令處理陪審團指引經驗本已不足的民事法官更容易犯錯?


對於那些非常重視個人聲譽的人,被失實指罵以至誣衊,憤怒難平之情可以理解,爭取公義之心亦可嘉,不過必須有足夠心理及財務準備,訴訟之途兇險處處,退一步海闊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