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理順醫委會 病人權益須全面檢討
申訴專員公署昨日就醫務委員會處理投訴機制的系統性問題發表調查報告,直指其監察機制在管理和運作上存在不足,並提出多項改革建議。報告聚焦於衛生署在支援醫委會運作上的缺失,要求訂立處理時間指標、增加業外委員比例,以及容許投訴人直接提出覆檢等。這些建議雖具建設性,卻僅觸及問題的表層。報告未追究行政延誤的責任,亦未涵蓋病人權益的核心困境,例如醫管局轄下機構的醫患矛盾、私營醫療的資訊透明度,以及司法體系對病人的保障漏洞。香港醫療糾紛的癥結,遠非單一機構改革所能化解,政府須從更高層次推動病人權益的全面檢討。
醫委會處理投訴的流弊,可歸納為三類:程序拖延、溝通缺失與機制不公。調查顯示,有投訴個案需時長達15年才完成研訊,其中更有長達七年多的「空窗期」毫無進展;截至去年12月,積壓未處理的投訴仍達895宗。溝通方面,秘書處既未就補充資料發出認收通知,亦未設立個案主任制度,投訴人往往只能獲得「仍在跟進」的敷衍回應。更關鍵的是機制缺陷:目前僅容許被投訴醫生提出上訴,投訴人卻無同等權利。這種權責失衡,反映制度設計偏離以民為本的公共行政原則。
值得肯定的是,申訴專員公署借鑑國際經驗,提出具體改革方向。例如參考英國、新加坡等地做法,建議為投訴處理設定時間指標(如一般個案6個月內處理),並賦權醫委會在有嚴重風險時暫停醫生註冊。其中最關鍵的建議,是修例容許投訴人直接向醫委會提出覆檢,打破目前僅醫生可上訴的單向機制。這項修正雖是小步,卻是朝向公平的重要突破。此外,公署倡議引入調解機制處理非涉及操守的醫療爭議,這若能落實,或可分流部分糾紛,減輕研訊壓力。
然而,醫委會投訴機制僅是醫療事故善後的其中一環。病人若尋求實質賠償,終須透過民事訴訟;但此過程門檻極高,尤其依賴專家證人。醫療事故涉及專業判斷,病人極難自行尋求同領域專家作證,往往因證據不足而無法推進索償。公署報告中提及可善用死因研訊中已出庭的專家,這雖有助精簡程序,卻未根本解決資源不對等問題。政府應主動設立專家證人名單,或提供支援管道協助病人尋找專業意見,使法律途徑不致淪為空談。調解機制的倡議雖好,但若缺乏配套資源與強制力,醫生態度消極,恐難發揮實效,調解也只會成為「走過場」的流程。
投訴人堅持追究醫療事故,往往不為賠償,而是追求公義與制度改善。這種堅持本是文明社會的基石,但現行體系未能回應這份期待。申訴報告雖揭示醫委會行政弊端,卻未觸及更廣泛的病人權益課題:例如公營醫院如何建立透明醫患溝通、私營醫療如何規範收費與風險披露、司法程序如何降低訴訟門檻等。社會對醫療制度的信任,建基於整體權益保障,而非單一投訴渠道的修補。政府既已接納21項建議,更應乘勢推行跨部門檢討,從法例、行政到資源分配,全面重建病人權益防線。
醫委會改革的契機,不應止於技術性調整。病人需要的是一個能真正保障尊嚴與公義的系統,這需要政府高層主動統籌,將問題置於醫療政策的核心。若只滿足於修改條文、增設指標,而忽視制度深層的權力失衡,則今日之改,恐成明日之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