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我在上周的文章〈23條立法任重道遠〉指出,第23條立法是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對維持良好管治是必要的。本文則簡介諮詢文件中「國家秘密」的定義,探討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是泄露國家機密。
首先要指出,諮詢文件建議禁止取得、管有和披露的是「國家秘密」,而不是「任何官方資料」,換句話說,政府的建議是保護屬於「國家級的秘密」。由於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而只是保護「防務、關乎國際關係」等資料,未能滿足《基本法》第23條的要求,因此需要修例。
甚麼是「國家秘密」? 諮詢文件〈第 5 章: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的第5.8段建議「國家秘密」有七項,即(1)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2)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3)關乎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或關乎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國家或香港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4)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5)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6)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7)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有人問:官方未有證實的重大疫情資料是不是「國家秘密」?要找出答案並不困難,只要看看相關資料是否屬於上述七個範疇的其中一項就可以,如果不是的話,就不是「國家秘密」。
即使屬於上述七大範疇其中一項,也不等於就是「國家秘密」。諮詢文件指出還要符合兩個條件,第一是「沒有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第二是資料披露了「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即是說,要符合「國家秘密」的定義,也要連過三關,要「三連中」。
刑事檢控的舉證要求很高,即使「三連中」,控方還要無合理疑點舉證被告人有犯罪行為,即「非法獲取、非法管有或非法披露」,重點是「非法」。同時,控方亦要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諮詢文件建議的犯罪意圖是「明知」(knowing)或有合理因由相信(having reasonable ground to believe)在刑事罪行中,這些條件都是明確的、慣用的和有很高的要求,要中「五連環」才屬犯法,因此市民毋須憂慮會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