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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06:00:00

偽鈔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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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黃毓民向梁振英掟杯案後,又一宗是建基於「事實」判斷,原審被裁定有罪,上訴階段經詳細分析後,推翻原審裁決,判上訴得直案件。


所說的是「道具銀紙」案。上訴人為製作公司東主兼道具領班,在他管有的公司寫字樓內,被搜出21箱,每張面值一千元的「道具銀紙」,因沒有按有關法例申請許可被判罪。


上訴理據,包括原審裁判法官沒有親自檢查每一張「道具銀紙」,只倚靠專家證人所提證供,更沒有充分考慮「道具銀紙」與真鈔不同之處。


由於有關控罪,涉案的「流通紙幣偽製品」(所謂偽鈔),必須有足夠相似程度,致使有關偽鈔在合理程度上可冒充為流通紙幣。換句話說,即相似度之高,足夠以假亂真,因此有上段所述上訴爭議。


不過,由於從裁判法院上訴至高等法院案件,屬重審性質,因此處理上的法官,只需親自檢視一下,便足以彌補原審時的所謂漏失。


真正脫罪關鍵,反而在於,究竟上訴人在沒有親眼見過有關「偽鈔」前提下(這前提被原審法官接納,惟上訴法官似有保留),可否因為其他原因,包括有關電影的導演要求高;有關「偽鈔」被保留下來(縱使數量大、寫字樓地方有限),一定是因為仿真度高、有保留價值等等,足以在毫無疑點下,裁定上訴人知道或相信,涉案「道具銀紙」有足夠仿真度構成所謂偽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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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脫罪,僅此一線之隔而矣。難怪不少市民可能會覺得,官字真的是兩個口,法官判案,先由心出發,大腦所作理性分析及判斷,只是取捨及表述操作,當然還需有專業修飾技巧。


至於更令電影業界關注,有關政策、條例及執法是否合理,會否窒礙電影製作及業界發展,應否更酌情寬容對待,則不是、更不應是法院判案責任。不過,從法理上判決上訴得直,法官在情理上已或多或少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