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弒雙親案,兩名被告:一判終身監禁,另一謝姓被告打甩謀殺罪隨即獲釋。法官批評警方在凌晨兩時向謝落口供,對被告造成不公,但據報章報道,相關大律師質疑,法官早前在「案中案」(voir dire)已接納有關口供,為何在判辭提出質疑。
「案中案」通常針對被告的警誡供詞,由法官裁定是否應接納作為呈堂證據,有關供詞通常包含被告的招認(admission),任何人在警誡下作出的招認,都可以成為呈堂證據,甚至成為定罪的主要證據。
其實,涉及貪污罪行的聆訊經常出現「案中案」,因為廉署的案件極少有足夠的物證,往往依賴知情人士的口供,而貪污案的知情者大多「好人有限」,不少是共犯或從犯。這些人的口供如包含招認,就會成為指證有關人士的有力證據。因此,有關人士如被檢控,通常先要在「案中案」的階段,打甩有關口供和招認,否則,「死咗大半」。
要打甩口供,離不開兩道板斧,一、威逼;二、利誘。被告要說服法官有關口供並非自願錄取,就需要提出錄口供時受到威逼,例如執法人員作出武力威嚇、不准被捕人士休息或威脅作招認,否則「拉埋你屋企人」等;利誘則通常是「好小事,認咗早啲放你走」,「認咗俾你做污點證人」等。
因此,要打「案中案」,辯方通常要傳召負責錄口供的人員,提出有關質疑。其實講咁多,我都是紙上談兵,因為我在廉署服務時,遭我拘捕和被起訴的疑犯,絕大部分都「悔意極濃」,俯首認罪,我亦保持着,無需上box(證人欄)遭辯方質疑的紀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