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被泛稱「人民廣場」),2011年開始啟用時,沿襲港英年代下亞厘畢道政總開放給公眾措施,平衡市民表達自由及維持政總有序運作,採納所謂「批准計劃」,容許市民在周日及公眾假期,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半到前地進行集會、遊行等活動,惟需先申請及獲批准。
按政府立場,前地屬於政總範圍,因此屬「私人」地方,政府作為業主有權自行決定前地用途、是否批准公眾進入及使用、批准時間及條件等。
早前區議員方國珊一再大鬧立法會,被告違反按立法會相關條例所定的行政指示,被定罪後上訴至終審法院,雖被駁回,惟法院卻裁定,任何對示威、集會等表達自由所作限制,不論涉事地點是政府公地、商用以至私人用地,均須按相同原則,包括是否符合均衡比例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並需考慮有關活動方式、模樣、所構成影響等。換句話說,不能「一刀切」。
攝影記者挑戰政府行政署「批准計劃」,日前獲原訟法院判勝訴。主審法官受制於終審法院上述案例,裁定政府不能以政府產業為理由,用「一刀切」方式,限制公眾人士行使其表達自由。行政署拒批攝影記者申請使用前地(擬舉行集會當日為星期五),唯一理由是不符合「批准計劃」辦公日不批的規定,完全沒有考慮有關申請所涉活動人數、形式等(例如一個人靜坐抗議),因此有違均衡比例測試準則。
適值「佔中三子」等案剛開審,而當年「佔中」案發源頭正與前地有關,因此不少人士(包括已被定罪服刑涉案者)呼冤,政府既被法院判違憲,硬闖前地便不應屬違法。一般與《公安條例》有關罪行(包括非法集結罪)需考量犯案地點是否屬「公眾地方」(定義是公眾或部分公眾有權或獲授權進入的地方),一旦同時符合有關控罪其他所需元素,便屬違法,與政府「批准計劃」本身是否違憲,恐怕無關。
觀乎「佔中三子」等案控罪均為「公眾滋擾」及相關𧗠生之煽惑(以前較普遍稱教唆)或串謀控罪,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及有很大彈性,就示威、集會而言,控方只需證明有關行為不對稱地影響其他公眾正常使用道路,與政總前地案更風馬牛不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