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中央政府將制訂「港區國安法」,英國大聲疾呼,指將延長BNO持有人去英國的逗留期限至十二個月 ,甚至聲稱已和「五眼聯盟」溝通,或可接收湧離香港的港人云云,真是荒天下之大謬。
我們現在就回顧歷史,看看英國怎樣偽善行事。
二戰後,英國政府修改英國國籍法,把英國本土及所有殖民地的英籍人納入為英籍聯合王國及殖民地公民 。英籍人士不論持有哪地簽發的英籍護照,都可以自由進出英國。
1962年,英國政府發覺做法不妥,隨即修改移民法,管制非本土英籍人士進入英國。1971年,英國政府再修訂移民法,引進居留權概念。在英國無居留權的聯合王國及屬土公民,不能自由進出英國。哪些人有居留權呢?本人或父母在英國出生或已連續在英國通常居住超過五年的英籍人士等。
1981年英國國籍法更世界首創,索性把公民身份分一成三: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和英國海外公民 。香港人「被給予」英國屬土公民身份,「被剝奪」了先前的地位。當時的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去英國爭取無效,曾向媒體公開表示,英國將香港人摒諸門外,新的英國國籍法「閂了大門再加上一把鎖」……
英國政府一再修改政策法律,是因為他們預視「九七」將至,擔憂有大量持英籍護照的港人湧去英國,於是早早落閘。《中英聯合聲明》的英方備忘錄指出,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可取得新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就是BNO了;而且只是1997年7月1日前出生的港人才有,該日之後出生的便沒有了。BNO持照人可免簽在英國停留六個月也是多番爭取才成事。BNO只是旅遊證件,持照人在英國沒有居住工作的權利。
英國人在幾十年前已經處心積累部署,摒棄港人,如今竟厚顏自稱對香港仍有責任,實在可笑!你們想負責(但你們沒有這權利),那便單方面宣布不論國籍,讓所有1997年6月30日在香港居住的永久性居民,以及他們未滿21歲的子女,自動有英國居留權,可以任何時間隨意在英國出入、居住和工作。
英國人,你們有這個膽量嗎?
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周一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