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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3 10:10:10

海外大律師來港執業要過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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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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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因為黎智英欲聘請海外大律師來港為他的官司上庭而引發軒然大波,人大常委於2022年12月30日釋法,就《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指海外大律師的專案認許申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應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而且「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後續工作方面,律政司提出修訂《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上周三(3月22日),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了《2023 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動議首讀和二讀。

 

根據現行法例,海外大律師不能隨意在港執業(來港上庭),必須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向高等法院申請專案認許,而且是逐案件逐次審批的,即使同一位大律師,可能這次獲批但下次遭拒。容許海外大律師來港上庭的原意,一是因為香港沒有最適合該類案件的法律專家,二是法庭相信這些來自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大律師來港參與訴訟,可以為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原則,應該怎樣詮釋和應用,作出貢獻。

 

這個審批制度行之有效,直至黎智英案件衍生重大問題──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是否適合有海外大律師來港參予法庭訴訟?其實環顧世界,大抵沒有實施普通法的國家或地區,會容許不在當地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大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官司,道理不辯自明,想也想得到。再者,我們也要顧及本地法律人才的培訓,特別是國家安全案件,培養這方面的本地法律精英,自然是更加重要。

 

因此,這次的《2023 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開宗明義,第27B(1)條不容許海外大律師來港參予涉及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案件。只有一個情況例外──如果行政長官經過考慮後,有充分理由相信,該名海外大律師來港執業是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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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設置了三道關卡,第一關是要取得「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准許通知書)。若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或不利國家安全,行政長官不會向該名海外大律師發出「准許通知書」,而法院亦不會在沒有「准許通知書」的情况下,作出進一步行動;換句話說,「行人止步」了。那些明擺著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請當事人偃旗息鼓,別多此一舉提出申請,反正行政長官是不會批出「准許通知書」的。

 

那麼,海外大律師是否在行政長官批出「准許通知書」後,便可直接來港執業?非也,因為要通過第二關。拿到「准許通知書」後,申請便會交給法庭,法庭會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的規定,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證明書」。這時,行政長官會再次考慮該名海外大律師就有關案件來港執業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不利國家安全。若行政長官仍然認為不涉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法庭才會根據一貫確立的原則,考慮是否批准申請。

 

審批權一直在法庭手上,《港區國安法》第47條加入行政長官「證明書」的規定,是因為行政機關比法庭更加掌握和了解相關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最後還有第三關,就是行政長官批出了「證明書」,法庭也通過專案認許,准許海外大律師來港打官司。但若官司開審後,有新情況(例如有資料或證據出現,案件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會不利國家安全),法庭便要暫停審理該案件,然後把最新的情況告知行政長官,要求行政長官重新研判。若行政長官仍然認為不涉國家安全,便可以發出「新證明書」,一切繼續進行;但若這次行政長官改變決定,認同事件涉及國家安全,那位海外大律師便不能繼續代表當事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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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有一點,新修訂沒有追溯力,要待條例在立法會三讀通過、行政長官簽署生效後,才開始實施。不過無論如何,在國家安全至為重要的大前提下,這次修訂既嚴謹又合時,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上又踏出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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