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說,陳同佳赴台投案,可參考2016年「石棺藏屍案」移交疑犯的辦法。
「石棺藏屍案」發生於2016年3月;一名失蹤男子被發現藏屍在荃灣一幢大廈的單位內,一個填滿水泥的木箱裡。警方調查發現,疑兇共3男1女已逃往台灣。其後,當中的女子到台北警局報案,供出其他3名疑犯的藏身地點。台灣警方將4人拘捕後,當局指他們「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註銷他們簽證,然後以逾期滯台為由,將他們遣返香港。台灣與香港警方合作:台方押解4名疑犯到桃園機場乘搭香港註冊的國泰航班,在空橋上交給香港警方;4人在香港人員的看守下登機,在香港著陸後,被香港警方依法拘捕。
陳赴台投案 靠本人自願
石棺案的特點:兇案發生在香港,嫌疑人在台灣落網;台灣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香港警方不能到台灣執法;港台之間沒有移交逃犯協議,港方沒有法律依據要求台方把嫌疑人送回香港。
陳同佳案的特點:兇案發生在台灣,嫌疑人是香港居民,犯案後返回香港;香港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台灣警方不能來香港執法;陳同佳是台灣的通緝犯,但台方沒有法律依據要求港方把他送回台灣。
以上是兩案相似的地方。兩案之間不同的地方,除了犯案和嫌疑人落網的地點剛好對調之外,石棺案的嫌疑人是港人而不是台灣居民,所以台灣當局可以拒絕讓他們在台灣逗留,把他們遣返香港;而陳同佳是香港居民,特區政府不能強制他離開香港。要陳同佳到台灣為他在當地犯下的案件接受法律制裁,唯有靠他自願。
現在陳同佳確實是自願到台灣投案,並且已聯絡了在台灣的律師,協助辦理投案事宜。假如台灣當局批准他的入台簽證,讓他飛往台灣,台灣警方在他入境時自可把他拘捕;他應該沒有逃跑的意圖,且作為台灣的通緝犯他要跑也跑不掉。那不就解決問題了嗎?這麼簡單的辦法,為甚麼仍未見實行?
修例起風波 損港台關係
假如沒有陳同佳案,特區政府去年會不會提出修改《逃犯條例》呢?即使提出,有關立法也沒有迫切性:去年要趕緊修例,因為陳同佳以「洗黑錢」罪判囚,去年10月刑滿出獄,便是自由人;如果到時特區政府仍沒有法律依據把他送到台灣,他大可逃之夭夭。這是特區政府要求立法會在去年7月休會前完成修例的理由。
結果,修例引發的一場政治風暴,給「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帶來前所未見的衝擊。
或許已沒有多少人記得國家主席習近平去年1月2日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習近平在講話中強調:「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他提出要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承諾「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照顧到台灣同胞利益和感情」。一段期間,很多人相信以「一國兩制」實現兩岸和平統一事在必行,而且為期不遠。誰知過不了幾個月,香港出現的情況成為台灣當局反對「一國兩制」的最佳宣傳材料,蔡英文民望藉此從谷底反彈,高票當選連任;她和民進黨意外地成為陳同佳案最大的受惠者。
而今修例早已「壽終正寢」;香港的社會和政治狀況發生了不可逆轉的變化;港台關係「沒有最壞,只有更壞」。陳同佳出獄後住在香港警方提供的安全屋快滿一年,幾乎已被港人遺忘了。直至台灣兇案受害人的父母最近再次出來為女兒呼冤,陳同佳的名字才重新在新聞裡出現,令人們驚覺:為甚麼他還未到台灣投案?
政府對政府 香港難同意
聽台灣官員近日的說法,他們顯然並不急於處理這宗案件。「被殺的是香港人,殺人的也是香港人;香港政府做了些甚麼?」港台兩地政府之間的矛盾多著;如果讓陳同佳自行前往台灣,由台灣當局把他拘捕、檢控、審訊、判刑,香港政府手指也不用動一根,便卸下了這個包袱,那豈非十分便宜?台灣當局又得到甚麼好處?
蘇貞昌說得明白:「如果他(陳同佳)要來台灣投案,香港有政府,台灣有政府,就好好的談。」台方要和港方在「政府對政府」的層次商討解決辦法,這是給特區政府出難題:第一,特區政府已經表明,陳同佳在香港是自由人,特區政府不可能向台方承諾對他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第二,更為關鍵的是,香港政府把台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區,不可能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而台方不會接受兩地的官方關係是「一個中國」下兩個地方政府的關係。
石棺案處理辦法迴避了港台之間複雜的政治問題。事實上,兩岸之間、港台之間過去處理許多需要互相合作解決的問題,包括移交逃犯和相互法律協助,都採取了務實和靈活變通的手法,繞過政治和法律上的障礙。這需要有雙方的良好關係為前提;今天沒有了這個前提,障礙便難以克服了。
剛看到消息,台灣陸委會表示,陳同佳要去台灣,可以到台灣駐港辦事處申請簽證,不再堅持他一定要通過先前指定的「單一聯繫窗口」(特區政府否認有這「窗口」存在)。這是否表示台方立場有所鬆動,相信很快便見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