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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12:30:00

由O記實錄變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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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由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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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細細個就看《O記實錄》長大,然後再睇埋王敏德主演的《飛虎雄心》鞏固下,做警察就成為由細到大的夢想。可是因為近視太深的原因,此夢想未有達成。而近日一連串對香港警察的負面情緒,令我深思兒時的英雄出了什麼問題?是否真的會如某些網民所說,香港警察正在「公安化」的原因呢?

我們都敬重的前警務處處長李明逵,曾經在一個訪問中提到香港警察的重要信念是依「法、理、情」順序來執行職務。無論一個警務人員認為一個犯了法的犯人多有道理,甚至跟自己很好朋友,只要犯人犯了法,就必須執法。然而,當一個人並沒有犯法,講情、講理係完全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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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犯了法,是否就不能講情理?

並不是。只要在法律賦予的基礎上,警察是可以講情理的。比如說18歲以下的青少年犯了輕微罪行,是可以由警司警誡,而不把該青少年送進法庭。這個就是法律賦予警察的講情、講理的權力。而這個香港警隊的核心價值,一直都有效地運作。

那麼大陸公安在執行職務上又是如何的呢?

內地公安比較多時候是按「情、理、法」的順序來執行職務的。意思是,當一個人犯了罪,是可以有情講的,是可以有道理講的,而最終未必需要負上法律責任。其中一個例子是,國內公安允許以「私了」方式解決問題。「私了」的意思是侵犯人與被侵犯人可以用私下了決的方法解決問題,而犯罪人最終不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比如說,一個人傷害了另外一個人,或者一個人從另外一個人的身上搶去財物,只要雙方坐下來,在公安局裏面達成「私了」協議,罪犯則可以不附上刑事責任。那麼「私了」的條件,當然是用金錢來解決了。

可是,在香港,若然警察允許犯人用金錢來解決違法的行為,則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在香港是絕對不允許發生的。

當然,在國內公安還有很多其他按「情、理、法」順序來辦事的例子,這裡就不一一論述。

說到這裏,我相信香港人還是比較希望香港警察是按「法、理、情」的順序來辦事,而不是按「情、理、法」來辦事,畢竟一直以來我們都是這樣走過來的。若然有一天,香港警察是根據自己的情感、根據自己的政治取態來辦事的時候,就是香港「公安化」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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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今天很多熱愛香港的兄弟姊妹都對警察有很多不滿的情緒,有的叫他們「狗」,亦有的叫他們「黑警」。可是不得否認的是,今天的香港警察只是政治的犧牲品,成為了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磨心。若然我們要求他們先講情理,後再執法,香港就不會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