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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8-10-18 12:45:00

監管制度 大家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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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一段日子大家經常會聽到保險業界所謂第三方理財或者是轉介客戶服務,簡單而言「艇仔」或稱為「駁腳」,上述人士的工作,是要瓜分保險代理的佣金,大部份這類的第三方理財,主要活躍於內地各大城市及鄉鎮甚至台灣,今期我同讀者分享一下有關這類服務的問題。

其實不論保險公司的直屬保險代理或是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代表,如果未獲保險公司授權是不能接受中介人轉介相關的業務。

有關保險中介人(即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的法例載於《保證業條例》(第41章)第X部,為保險中介人的自律規管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它訂明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的不同職分,並規定他們必須根據《保險業條例》的有關條文分別獲委任或授權。

根據《保險業條例》的定義,保險中介人即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這兩類保險中介人的主要分別是:保險代理人擔任保險公司的代理或分代理人,而保險經紀則擔任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

《保險業條例》第65條禁止任何人顯示自己是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除非他已獲委任為保險代理人或已獲授權為保險經紀。任何人士均不得同時身兼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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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條例》更訂明,如保險公司透過未獲正式委任或授權的保險中介人訂立保險合約,或接受這類中介人轉介的保險業務,即屬違法。

希望各位保險業界朋友,多些了解一下你的工作性質,學習優質的誠信推銷技術,只要你勤力、專心、專注、專業,你一定擁有美好的保險前途!

(免責聲明:以上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僅供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視為專業及/或法律意見。任何人士在需要時應自行尋求適當之律師及/或專業人士之意見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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