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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06:00:00

鄉選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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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擬參選鄉郊代表,被選舉主任決定提名無效。

本屆朱凱廸議員當選前後,一直高踞人氣榜,自橫洲「官商鄉黑」指控及所引發刑事恐嚇案件,當選後,在議會內策劃各種抗爭,包括為拉布而引用《議事規則》88條,動議要求清場,突顯他的「度橋」本領及義無反顧本色。


年初朱為姚松炎操盤參選九龍西補選,爆冷失敗,被不少同陣營者埋怨,稍為沉寂後,又藉鄉郊選舉發動新一輪輿論議題,又再高踞人氣榜首。真厲害!


 鄉郊代表不屬《基本法》104條所訂明人士,無需在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因此也不受人大常委會就104條所作釋法規範,即在參選(不是宣誓就職)階段,也須符合「擁護」及「效忠」要求。


 根據層次較基本法為低的本地《鄉郊代表選舉條例》24條,提名表格必須載有(即在表格內)或附有(近年增設另簽確認書程序)參選人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方屬有效。


 有意見認為,技術上像香港俗語「食生菜」簽署聲明(合乎鄉郊條例24條要求);與真誠、真心「擁護」及「效忠」(合乎《基本法》104條及相關人大釋法要求),並不等同。而這次DQ朱參選鄉效代表,是將較高基本法要求,加之於較低層次選舉。由於明年區議會選舉可能涉及同樣難題,司法挑戰,恐怕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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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一般普通法原則及傳統,任何書面甚至口頭聲明,均獲尊重及承認,並按不同情況有若干法律效果,若其後被證明屬虛假,視乎出於蓄意或疏忽,需負各種法律責任。按《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要求及格式所作宣誓,一經被證明失實,更屬嚴重刑事罪行。惟不論民事或刑事後果,一般涉事後追究,較少屬預防性,或即時判斷聲明無效。聲明內容假如只涉事實(例如入息、資產數字、血緣或婚姻關係、學歷或專業資格等),較容易被證明是失實。要證明思想、立埸、價值觀等,則相對困難。


朱凱廸這次以身試法,率先「點火」,相信會火燒連環船地波及區議會選舉,DQ風暴,恐怕只會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