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抗疫數年,政府早前公布1月30日起將撤銷新冠感染「隔離令」,將新冠視為一般上呼吸道疾病管理,已發出的隔離令亦將於當日撤銷,檢測陽性者毋須再呈報,如無病徵可如常上班,若要申領病假則要憑醫生紙,外界擔心屆時容易引起勞資爭議。勞工處早前在網上更新與2019冠狀病毒病相關的「常見問題」解答,當中提及不同情況的處理方法,以下一文為各位打工仔整理了相關資訊。
勞工處最新文件顯示,衞生當局不再發出隔離令後,僱員如患病以致身體狀況不適宜工作,僱主應建議僱員盡早求醫,放病假休息。如僱員沒有提出放取病假,一般可如常工作。勞工處續指,僱員如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及獲發醫生證明書,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向符合資格的僱員支付疾病津貼,有關安排與僱員患上其他疾病的情況相同。
- 因染疫而缺勤的僱員是否享有疾病津貼?
因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而缺勤的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疾病津貼:(1)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即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 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2)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3)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及(4)僱員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
- 如僱員放取《僱傭條例》下的有薪年假期間患病,僱員該段患病期間應計算為病假還是有薪年假?
根據《僱傭條例》當僱員有薪年假期間開始早於病假期間,該患病期間應計算為有薪年假。如屬其他情況(當僱員病假期間開始早於有薪年假期間,或病假與有薪年假期間同時開始),該患病期間應計算為病假。
- 如僱員在外遊期間患病或須遵守當地的防疫要求而未能在原定的假期完結後回港上班,是否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疾病津貼?
僱員在外遊期間因患病而未能在原定的假期完結後回港上班,除非僱員能出示香港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指明僱員的疾病及在相關時段不適宜工作並符合其他相關資格,否則僱員未能享有《僱傭條例》下的疾病津貼。至於僱員因遵守外地的防疫規定而缺勤,並不可享有《僱傭條例》 下的疾病津貼。僱主如安排僱員離港公幹,應事先與僱員協商雙方同意的相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