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動物在憲法上根本沒有地位,也未被定義為有感知有智慧的生命,其最終的生與死對社會沒有太大意義,而誰主其生死也就沒有甚麼所謂規管,只要過程裡不涉虐待動物的成分,就算是「文明」了。
上星期說到操動物最大生殺權的是政府管理動物機關及動物登記持有人。之後就要說到動物福利機構。由於這等組織恆常地接收很多被遺棄或流浪動物,嚴格來說也是牠們的管理人/畜養人。組織負責人也要憑主觀判斷決定動物的生死。舉例,當動物遇重病時,要花很大資源去醫治還是將資源留給其他動物?又如當動物在重病中掙扎受苦時,為牠們安樂死是否更能夠平衡動物的福利?這一切都是從事動物福利工作的人經常遇到的兩難。沒有說得準的答案。
最後說到獸醫了。雖然嚴格來說,獸醫只是一個「安樂死」的執行人,是依據政府或主人的意願行事,但獸醫本身也有權主動拒絕或主動執行。舉例,曾經有主人把健康的動物帶來我醫院要求將牠安樂死,獸醫是斷然拒絕的(當然我相信最後他會找到肯接生意的獸醫)。又例如獸醫在醫治一隻沒有主人的動物時,他有權根據客觀的醫學判斷,認為動物沒有機會康復及過有素質的生活會而將牠安樂死。這裡當然涉及如何理解有質素的生活,但不同獸醫的標準也不會相差太遠,基本如進食、安睡、自由活動等。
我明白動物不會像人類一樣有理想,有使命,但卻同樣有追求快樂及竭力求存的慾望。作為主宰牠們生死的人類,必須用同理心去尊重並盡力滿足動物這種慾望,才不至於會「濫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