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台灣的林姓疑犯在今年內,短期密集出入東亞、東南亞、大陸等地,犯下至少四宗搶劫。10月6日,在香港持空氣槍搶劫尖沙咀麼地道的一間鐘錶行,獲得兩隻總值九十九萬港元的勞力士手錶,迅速回到台灣,台灣在11月11日拘捕林男,查扣二百七十萬餘元新台幣現金、四隻勞力士手錶。
台中地檢署透過陸委會向港方正式要求提供司法互助,港府回答是「無法可依」。有人把這指為「台版陳同佳」,皆因令到台灣人對港府更為反感。港府的反駁是,台灣明知兩地沒有法律容許司法互助和逃犯移交,卻不斷以不負責任的言論詆毀香港,對此反對並反感。
由於我沒看過雙方的往來信件,只能就其大原則去討論。
在之前,有說在陳同佳案的雙方信息交流,是因為台灣堅持用「中華民國」的名義,而不用地方司法系統,因「正名」令事情拉倒著。這次我不知道台灣究竟是否也堅持用「中華民國」,但看報道,只說港府的回覆是沒有相關法律,而非正名問題。
任何司法互助的大原則是,不管是屬地還是屬人原則,最重要的是盡量不令到自己的司法管轄權受損。當然,司法互助的提供信息上和移交逃犯,這兩者分別很大,但原則卻是不變。
2016年,「水泥封屍案」3名嫌犯劉錫豪、曾祥欣、張善恒,潛逃台灣躲藏30天,台灣把他們送回香港,皆因3個香港人在香港犯案,關台灣鬼事,送回香港,完全正確。
陳同佳案則不同,是香港人在台灣犯法,根據「司法管轄權極大化」的大原則,應該雙方搶著要把犯案者拉回本地受審,但香港居然要立法把陳送走,而台灣最初不接受陳來台受審,也有大把笨蛋拍手稱好,真的是不知司法管轄權為何物。
如果是香港人在台灣搶劫,港府有責任保護香港人,不應把資料交給台灣。但如今是台灣人在香港犯案,港府把資料交給台灣,原則上(不管有沒有相應法律)有何問題?台灣人在台灣坐牢,關你鬼事?反正不管林男在台灣坐牢與否,只要他來香港,都是照拉可也,一點也不會損害到香港的利益。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