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2015-05-18 06:00:00

新例增提早提取強積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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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現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如僱員因(i)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ii)永久離開香港、(iii)死亡、(iv)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或(v)作為小額結餘帳戶,均可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立法會於1月通過修訂有關法例,將「末期疾病」新增為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理由之一,料於第三季實施。「末期疾病」定義是患者剩餘預期壽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對該等成員而言,把退休儲蓄留作老年保障重要性明顯減低。計劃成員申請時需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之證明書,於簽發日12個月內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而確實安排留意積金局公布。

資料僅供參考。詳情向強積金服務商查詢並概以強積金法例條文及積金局公布為準。作者為恒生銀行保險業務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