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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出版:2017-Jun-19 06:00
更新:2017-Jun-19 06:00

執法者需要情理兼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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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有一位七十五歲拾紙皮維生的朱婆婆因為收取別人一蚊而被食環署控告阻礙公眾地方及無牌販賣,這事件引起廣泛關注。有人話執法者理應鐵面無私,不應考慮犯案者的背景,犯法就是犯法,而且證據確鑿,無從抵賴。


唔知大家有冇試過看見食環署職員執法嘅相關經驗,最常見就係佢哋捉人拋煙頭,原意當然是非常好,不單可以保持環境清潔又可警惕市民有功德心,但佢哋檢控嘅手法及過程有時真係惹人公憤。


我見過明明佢哋眼中的所謂犯案者完全沒有拋煙頭動機,只是玩電話時不小心跌落地上,而且還有半支煙未食,食環署職員就已經急不及待衝出來票控,當事人跟他解釋只是不小心,但食環署職員說「唔使同我哋解釋,有咩就同個官解釋」,如果你想再進一步跟他理論時,他們會叫你行開否則會報警求助,並說「警察嚟到,到時可能唔係淨係票控咁簡單。」而這些類似事件,我自己都目睹過幾次,即使有第三者出來指證都沒有用,食環署職員態度近乎忘我,總之他們雙眼就是證據,排除任何誤會存在。


我們常常說法律不外人情,法律的建立,根本沒可能將人情排除,更何況執法。朱婆婆從來都沒有企定定喺度擺賣,整件事都不是有計劃地發生,怎可能斷定收取菲傭的一蚊雞就是犯了無牌販賣呢?還有有官員說執法者應該情理兼備,朱婆婆當日全身只有三十四蚊,而警察收取朱婆婆三十蚊作擔保費,留番四蚊俾朱婆婆搭車又是否體現了情理兼備這四隻大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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