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原名林明樂)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供化驗、不小心駕駛及車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三項罪名,早前他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兩罪,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則不成立。案件於今日下午2時30分於東區裁判法院宣判,楊明與莊思明於下午2時05分十指緊扣步入法庭。楊明神情凝重跟在場記者揮手,但未有回應任何提問。
袋佛手繩求平安
楊明在法庭內表現緊張,頻頻拉開口罩抖氣,期間他一度彎身找東西。莊思明向他了解之後,步出法庭,回來之後便給楊明一條佛手繩,他隨即放入褲袋。開庭十分鐘後,裁判官表示要觀看行車紀錄儀的片段及研究有關案例,宣布休庭至下午3時15分。
裁判官考慮完辯方律師的陳詞及求情後,判18天監禁、停牌2年、罰款3,000元,女友莊思明閒訊後哭成淚人。不過楊明決定上訴,獲裁判官批准以3萬元保釋,暫時不用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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