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9歲報稱無業的男子,涉嫌十一國慶日燒毀國旗,被警方以涉侮辱國旗、刑事毀壞及縱火罪名拘捕。
同時追緝一名約30歲男子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一隊總督察劉浩德表示,當日及翌日接獲報案,分別指黃大仙橫頭磡邨富美街及慈雲山毓華街有28支國旗被人焚燒及損毀,警方隨即展開調查,並翻查大量閉路電視及根據市民資料,結果追查兩名男子,今日在黃大仙區拘捕了一名49歲男疑犯,現時被扣留調查,同時追緝另一名約30歲男子,相信他們是共同犯案,至於犯案動機仍在調查中。
警方強調,國旗是國家象徵,代表國家尊嚴、統一和領土完整,香港作為國家的一部分,有保護國旗的利益,根據國旗及國徽條規第七條,任何人如故意以焚燒或毀損國旗、國徽等,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罰禁3年,如涉刑毀及焚火罪可監禁10年及囚終身,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