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向公眾披露721元朗白衣人事件中,時任元朗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受查,被廉署以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起訴。案件今日(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踏入第四日審訊,裁判官葉啓亮裁定案件表證成立,稍後將傳召林卓廷及辯方證人作供。
案情:林召開三次記者會
控辯雙方早前同意的案情指,林卓廷曾任廉署調查主任,案發時身任立法會議員、北區區議員及民主黨黨員。案情指,2019年7月21日林卓廷於元朗被白衣人襲擊受傷,翌日凌晨游乃強則進入南邊圍村調查,直至清晨時會見記者交代,傳媒有廣泛報道此事。
案情續指,同年7月25日,兩名廉署調查人員與林卓廷會面,要求林向廉署提供資料,期間廉署人員曾提及對游乃強展開調查。同年11月30日至翌年7月16日,林卓廷舉行三次記者會,向公眾透露游乃強受查。至去年12月28日,廉署拘捕林卓廷,林在警戒下稱《防賄條例》不涵蓋指控警員行為失當。
辯方稱已避開提及受賄調查方向
辯方早前陳詞指,林卓廷曾於廉署任職,深熟《防賄條例》並已刻意避開游乃強涉受賄的調查方向,僅指游涉行為失當罪,而該罪並非《條例》第30條下不得披露的「第二部罪行」,不能將兩罪混為一談。辯方指,被告已刻意避開游涉受賄被調查,惟廉署「高調拘捕」被告,才令公眾得知事件。
控方反駁:提及廉署和游乃強已犯罪
控方則反駁指,不認同《條例》第30條僅涵蓋「第二部罪行」,否則會令條例完全失去效力。控方亦指,若有人得知對方受查而向其通風報信,即使對方不知道涉及何罪,仍很大可能推斷出自己是因涉賄賂被查。葉官質問,是否代表被告同時提及廉署和游乃強,即使沒有提及游受查已屬犯罪,控方表示同意。
43歲被告林卓廷,控罪指稱他涉嫌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時任元朗區助理指揮官、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警司游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