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等五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違反《港區國安法》。兩名常委梁錦威、陳多偉於9月29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今日(9日)頒下判詞,認同控方提出兩人干犯《國安法》內的《實施細則》,屬於《國安法》的重要部分,因此以同等原則處理本案保釋申請。
雖然兩名被告遭高等法院拒絕保釋,但涉案五名被告上月底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時,獲裁判官批准保釋,惟梁錦威當日不滿保釋條件主動撤保。
以《國安法》原則處理
杜官於判詞中提到,辯方早前陳詞指,涉案罪行並非《國安法》罪行,而是法例中《實施細則》的附屬罪行;控方反駁指,《實施細則》的訂立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屬於《國安法》的重要部分,因此應該以《國安法》的原則處理。杜官經考慮後認為,被告堅決拒絕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會妨礙案件調查,並認為兩人保釋後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拒絕兩人保釋。
案件五名被告依次為36歲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53歲常委鄧岳君、36歲梁錦威、57歲陳多偉及72歲徐漢光,同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控罪指,他們於今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五名被告上月底獲准保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