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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12:46:00

支聯會案|涉拒交資料5人准保釋 鄒幸彤梁錦威撤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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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左)及梁錦威(右)主動提出撤銷擔保。(資料圖片)

鄒幸彤(左)及梁錦威(右)主動提出撤銷擔保。(資料圖片)

前支聯會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等五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違反《港區國安法》。鄒幸彤和兩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昨日(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預審和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考慮一晚後,批准三人連同沒有提出申請的梁錦威、陳多偉保釋外出。不過,鄒幸彤與梁錦威不滿保釋條件,主動提出撤銷擔保。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5日進行第二次預審。

羅官認為,本案被廣泛報道,加上警方已檢取大量證物,認為被告無法摧毀證物。羅官強調,拒絕保釋目的為防範某些事情發生,而非懲罰被告,並考慮到法庭應一視同仁,因此同樣批准沒有申請保釋的梁錦威和陳多偉擔保。

鄒幸彤梁錦威質疑保釋條件含糊

五名被告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和行為等。

不過,鄒幸彤和梁錦威認為保釋條件含糊,主動提出撤銷擔保;鄒亦涉另一宗「煽動他人顛覆政權」案件,即使接受本案保釋亦需要繼續還柙。

五名被告依次為36歲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53歲常委鄧岳君、36歲梁錦威、57歲陳多偉及72歲徐漢光,同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控罪指,他們於今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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