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去年8月駕駛平治私家車,在山頂馬己仙峽道失事撞壆,他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則不成立,但辯方其後以提供錯誤法律意見為由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獲批,律政司不滿法庭決定要求覆核,同時覆核被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脫的裁決,兩項申請今日(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遭駁回。
被告下午承認兩項控罪,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宣判,期間被告獲准以5,000元保釋。
官:警若引法例便可解決
裁判官鄧少雄於覆核裁決提到,被告早前已表明會再度認罪,但律政司堅持覆核只會令案件淪為學術議題,認為毫無意義。至於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脫罪的覆核,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案中三名證人作供均指被告案發時神智不清,因此接納辯方陳詞指,被告或因此而無法回應警方要求。
裁判官亦提到,警方可引用《道路交通條例》第39C條,要求沒有能力同意抽血者,在醫生認為合適下進行抽血,但警方在案中沒有引用相關條例,如有便可解決問題。
39歲被告楊明,原名林明樂,被控於去年8月8日,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內,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雖有合理辯解,但在警長47357要求提供血液樣本作化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樣本;同日在香港半山馬己峽道(西行)近燈柱37716,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MY686的私家車;以及該私家車的窗門曾被增補,以減低其安全玻璃的透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