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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12:10:00

陳同佳案|律師入禀高院要求律政司控陳同佳謀殺 稱港有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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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入禀高等法院,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長有權在香港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圖為陳同佳及牧師管浩鳴。(資料圖片)

有律師入禀高等法院,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長有權在香港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圖為陳同佳及牧師管浩鳴。(資料圖片)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案件有新發展。有律師入禀高等法院,指案中女死者潘曉穎是香港市民,故認為本港對案件有司法管轄權,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長有權在香港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

原告為港人民權民生黨主席律師蕭思江,他透過其律師事務所入稟高院,3名被告依次為律政司長、警務處長及陳同佳。入稟狀稱,陳同佳在2018年2月於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及後畏罪潛逃回港,陳同佳在香港承認4項洗黑錢罪遭判囚29個月,在2019年10月23日刑滿出獄,陳聲稱會赴台自首,但至今仍留在香港。

指陳承認謀殺女友應為呈堂有力證據

原告指女死者潘曉穎在罪行發生時是香港市民,故認為香港對此有司法管轄權,向陳同佳控以謀殺罪,又引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十九條指,「在任何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公訴書內,指稱受損害的人在所控告的罪行發生時是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即為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該案件的足夠指稱」。

原告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長有權在香港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另認為無論陳同佳認罪與否,陳同佳早前向警方承認謀殺女友的供詞亦應呈堂成為有力證據。

2018年,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同行女友潘曉穎,港府於是藉事件提出修改《逃犯條例》,引起社會反彈,雖然港府其後擱置修例,但已演變成連串風波,民主派其後在區議會選舉中大勝,北京最後推出《港區國安法》,又修改香港選舉制度,確保「愛國者治港」。其後,潘母多番要求陳同佳赴台灣投案,惟港府指香港並無司法管轄權,強調陳同佳已就洗錢罪在香港服刑,保安局長鄧炳強更批評「中國台灣」政治操弄,促請讓陳同佳赴台自首,惟被傳媒問到會否堅持初心重推修訂《逃犯條例》時,僅稱特首早前提出40項立法建議,當中不包括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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