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向不遵守交通規則的人開告票,錯了嗎?台灣新北市一名家長在Facebook專頁「爆怨公社」抱怨,9歲的女兒周二因為沒有按交通燈指示過馬路,被警察開出罰款告票,「一個小女生被嚇到回家一直哭,好像犯了大錯,政府真的有缺錢缺成這樣嗎?」並質疑「真的有這必要嗎?不能以勸導的方式嗎?」
網民批「恐龍家長」:做錯還敢貼文
然而,這位家長「取暖」失敗。網民紛紛批評,「三寶(註:馬路三寶,對道路安全最有威脅的女人、老人、老女人)就是這樣傳承的」、「又是恐龍家長心態,如果勸導有用的話就不會有太多的事故發生了」、「視錢比小孩命還重要」、「做錯還敢貼文,真的很想被噴滿臉」、「千錯萬錯,都不會是我家小孩子的錯,小孩子不能開單,那開給監護人可以吧」、「繳紅單不願意,不要到時收白包」。
網民:帶著小孩去繳罰單才是正確的
還有網民表示,「罰單跟生命我選罰單」,又認為「那就教好(女兒)啊」、「教育小孩子,讓小孩子知道對錯,也讓小孩子承擔責任」、「機會教育!!帶著小孩去繳罰單才是正確的」,而且「嚴格執法,才能收到警惕效果」、「如果你女兒真的嚇到,那表示開罰真的有用阿」、「開單只是希望悲劇不要發生,要你好好教育而已」。
在台灣,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1項,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500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