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就着該國的同性及性別認同障礙法律,規定在更改性別,需要提供進行有關生殖腺移除,缺乏有關功能的手術,裁定有關要求違反日本憲法,是日本戰後第12宗違憲裁決。
提出有關訴訟是西日本居住的一位,戶籍登記為男性,自認為女性的成年人。申訴人指,有關的手術對自身的身體及經濟都有非常大的負擔,違反日本憲法「保障所有人平等及尊重個人」。申訴指出,有關的生殖機能可以透過藥物的控制,而在之前的家庭法院及高等法院,都將有關申訴駁回。
日本在2004年通過有關同性及性別認同障礙的法例,法例要求將戶籍更改性別,需要進行手術,令生殖腺機能衰退或缺失。在部份國家亦有類似的規定。有關生殖能力的要求,在2019年最高法院仍裁定合憲,不過隨着新的訴訟結果,日本政府需要考慮是否要求將生殖能力喪失,作為更改性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