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酌情續期50年而毋須補地價
黃偉綸表示,根據《基本法》第1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由特區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而據特區政府在1997年7月公布的政策聲明指,沒有續期權利的地契,在期滿時由政府酌情續期50年而毋須補地價,但需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租金其後會隨應課差餉的改變而調整。他又稱,地政總署除了基於政策考慮作特別用途的契約外,絕大部分個案都均獲續期,強調2047年從來不是一個期限。
另外,根據地政總署統計顯示,由現在至2047年6月29日,約有2,400個一般商業/住宅/工業用途地段地契陸續到期,最早一批涉及大約50個地段將於2025年到期;而在2047年6月30日當天到期的土地契約,黃偉綸指地政總署正整理有關資料,目前進展理想,相信可如期於今年年底完成。他表示,根據現有機制,若土地業主或所有業權人一致同意,地政總署將會續簽續期文件;如出現未能一致同意情況,則會在契約到期日,將新契約批予財政司司長法團,按個別物業的不可分割份數,轉讓給有關物業的註冊業權人,以確保一旦出現個別業主不同意或不能執行契約續期安排時,亦不會影響願意續期及完成轉讓手續的業主之權益。由於相關手續複雜,黃偉綸稱政府正探討可有其他安排,可以精簡程序和便捷方式為土地契約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