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加上不少年輕人近年紛紛移民外國,令獨居長者或空巢老人的數目大增。當中不乏家境殷實者,本應兒孫滿堂,樂享多姿多彩的退休生活,但現在卻成為空巢老人,平日身體健康,碰到問題自然可以自己解決,但當碰上意外情況導致喪失活動能力或是失智,不單生活無法自理,就算有錢亦用不了,這些錢更有機會被人騙走。
及早安排 定立持久授權書
意外事件沒有能預知,只要早作安排,就算真的喪失認知能力,亦不用擔心有錢卻不能提取,不能滿足日常生活及醫療的費用。可能你會想到立平安紙(遺囑),但對失去認知能力的長者卻無任何幫助,因為平安紙是立囑人身故後,對個人資產分配預早作出明確安排,但如立囑人仍在生,平安紙並不會起任何作用。
如想在碰到意外昏迷不醒或失去認知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仍然能照常動用名下資產,那可以在證明自己精神狀況健全的情況下,於定立平安紙的同時,亦定立一份「持久授權書」,委任你信得過的人代為處理財政事務。
授權書 VS 持久授權書
一般「授權書」在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便會失效,受權人(代理人)將不能再處理所有授權人的財政事務。但根據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如授權人在精神狀態健全的情況下定立「持久授權書」,由其委任的代理人(可多於一人,亦可以是信託法團),可以在日後授權人失去精神上的行為能力時繼續處理其財政事務。
持久授權書必須合乎訂明的格式,須由沒有血緣的律師和醫生見證下簽署,如不能在同時見證下簽署,則授權人須先在醫生見證下簽署,並於28天內再在律師見證下簽署。而代理人亦需要在註冊持久授權書前,在一名無血緣關係人士見證下簽署。持久授權書必須先於高等法院註冊,證明授權人已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在完成註冊程序前,代理人不能處理授權人的資產。
代理人可代為處理物業租售事宜
持久授權書上應列清楚財產及財政事務處理事宜,其中財產包括長俸、強積金等所有收入、動產如股票、黃金等;還有不動產(住宅/車位/工商舖位等),代理人可以收取、出售或使用相關產品。即當持久授權書生效後,代理人便可代代授權人取用其積蓄作其生活及醫療等費用,更可代為處理物業買賣及租賃等事宜。
因持久授權書涉及授權人失去精神行為後的資產處理,並可能影響授權人日後的生活質素,故授權人必須找信任的代理人。如授權人在失智前發現代理人並不可信,可以撤銷已簽署的持久授權書(可自行撕毀或由律師樓開具撤銷信),再委任另一信任的代理人。(須根據程序重新簽署另一份持久授權書)
可提名任何人監督代理人行為
為保障授權人的利益,授權人除可限制代理人的權力外,亦可提名任何人,作為代理人於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前必須先通知的人。該名人士可於授權人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協助監察代理人,有權就代理人的行為提出質詢,甚至要求法院免除代理人的資格,從而保障授權人的利益。
另外,需注意如授權人破產或死亡,又或代理人破產、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死亡時,持久授權書便會變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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