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被控不小心駕駛等罪案件於今日宣判,裁判官判處監禁18日、停牌2年及罰款3,000元。楊明決定就刑期保釋上訴,不用即時入獄。
05年酒後駕駛被捕
翻查楊明過去紀錄,他曾先後涉及醉駕、襲擊及刑毀。2005年,他的座駕停在佐敦道中間行車線,並在車廂中熟睡,其後接受酒精測試證實超標,警方以涉嫌酒後駕駛將他拘捕,被判罰款7,000元及停牌1年。早年楊明接受傳媒訪問時,被提到當年醉駕一事,曾表示憎恨自己成日飲醉酒,從沒有憎恨將他拘捕的警察,因為他是犯了事才會被捕。
06年被控普通襲擊罪
06年,楊明到蘭桂坊消遣時,因被保安拒絕入場而用腳踢對方,被控普通襲擊罪,被判守行為一年。惟在守行為期間,他在07年再醉酒,於便利店以回鄉證當八達通付款,兩度失敗後發火,將八達通機擲出店外,並打爛店內一個廣告箱,造成二萬多元財物損失,最後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賠償3,880元,以及付堂費2,000元。
無綫一直給予楊明機會,近年更力捧他上位。儘管他日後上訴得直,無須入獄,然而已形象盡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