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今日(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21,0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已成功檢控381宗個案,共涉及329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777,410元。
業主涉多宗罪行 估價署會繼續堅決執法
估價署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要求租客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內准許的款項。其中一名業主觸犯多條罪行而被判罰款3,800元。
估價署強調會繼續堅決執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除了跟進舉報個案,署方亦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署方可要求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最高可處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發言人又重申,「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同時提醒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任何疑問,可致電熱線2150 8303或瀏覽估價署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