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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國歌法》本地立法原則,建議不得採用有損國歌尊嚴的方式奏唱國歌,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場合,在奏唱國歌時要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行為。政府鼓勵市民及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至於甚麼場合應當奏唱國歌,文件建議由行政長官規定。
文件指,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或行政長官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政府又建議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