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一大金融腐敗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2799)(下稱「中國華融」)前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及重婚一案,今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賴小民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指,賴小民在2008至2018年間,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中國華融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融資、承攬工程、合作經營、調動工作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合共17.88億多元(人民幣,下同),其中1.04億多元未實際取得,屬犯罪未遂。
判決又指,賴小民在2009年底至2018年1月,利用擔任中國華融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夥同特定關係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2,513萬多元。此外,賴小民在合法婚姻中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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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賴小民受賄犯罪金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並有主動向他人索賄、為他人職務調整和提拔提供幫助而收受他人財物的從重處罰情節,而且曾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法院認為,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賴小民提供下屬重大犯罪線索並經查證屬實,具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賴小民2018年4月被查,同年10月被「雙開」,11月被移送檢察機關,次年2月被起訴。案件去年8月11日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