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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10:12:00

【聯署聲明】警修《通例》改傳媒代表定義 6大學新聞系及學院促撤銷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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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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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日公布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若只持有記協或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將不再符合相關定義。6間大學新聞系及學院發表聯署聲明,批評有關修訂是不明智,強烈促請警方撤銷該建議,又呼籲特區政府考慮到這項單方面的決定會損害新聞自由,應停止將該建議成為政策。

聯署聲明中指出,明白警方執法時要辨識記者有困難,警方亦有權對從事非法活動的人採取執法行動,但有關修訂將等如向警員發出明確指示,可驅散無做錯事的非主流媒體記者,此舉確實限制新聞自由,不單剝奪非主流媒體記者、為各媒體工作並具經驗的自由記者,甚至是公民的採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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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又指,大學新聞課程一直是香港大多數專業記者的搖籃,作為課程教育一部分,新聞系學生一直在報道具新聞價值的事,秉持與專業人士相同的道德守則,行事公平誠實。聲明又指,對於只因並非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學生媒體或獨立媒體,就被禁止報道某些有新聞價值的事情,大學新聞系及學院認為是不能接受的。

另外,5間大學的新聞系學生媒體聯署聲明,批評警方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是變相落實「官方發牌制度」,默許警方打壓絕大部分網媒、公民記者及校媒,聲明強烈譴責警方嚴重打擊新聞自由及採訪權,又指一旦修例,學生媒體採訪難度將大增,或令進行正當採訪工作的記者或會觸犯限聚令、非法集結等規例,指新聞採訪無合法與否之別,亦無發牌制度,記者或公眾都一律享有採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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