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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
[觀察]立法會選舉補選,港島區候選人周庭被指因與政治組織香港眾志有政治聯繫,而選舉主任留意到香港眾志以「民主自決」為最高綱領,而綱領中又提及「我們同意公投應該包括獨立和地方自治等選項」,因此信納身為香港眾志的成員周庭與《基本法》實施的「一國兩制」原則相違背而被DQ(取消資格)。暫且先將一切法律爭拗擺在一邊,我們必須承認中共或特區政府其實已掌握了選舉候選人的篩選權。既然如此,建制與非建制雙方,就捍衛或推翻政改關鍵的「831框架」還有意義嗎?
今次選舉主任DQ周庭的最大法律來源,乃2016年第五次人大釋法,亦即就基本法第104條重新解釋,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真誠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宣誓,並謹守誓言」,換言之,只要選舉主任判斷各級選舉的候選人不可能「真誠宣誓」並履行議員職責,就可篩選出局。
標準再收緊了一步
雖然中共官員如李飛等人,已就「不可能擁護《基本法》」的定義上劃線,包括香港獨立、香港建國、香港民族、民族自決等都是等同港獨而不能被容忍。問題是香港眾志的政綱只是提出容許在將來的全民公投中,可以有「港獨」這個選項,而非直接支持港獨,竟然仍被視為不能履行議員職務,比起當日DQ梁天琦的標準又再收緊了一步。
有趣的是,作為香港眾志Plan B的區諾軒,同樣在年前作為民主黨員草擬「決議文」時表示:「儘管民主黨不支持港獨,但自決將無可避免包含港獨選項。」區諾軒能「入閘」,似乎代表了這個篩選機制並不是「鐵板一塊」,能夠因應「現實考慮」調節鬆緊;而即使退一步而言,陳國強與區諾軒皆為現任區議員,若來屆仍能競逐連任的話,也突顯了DQ標準的不一致。(港島區立法會補選其他候選人,包括陳家珮、任亮憲和伍廸希。)
無論如何,DQ標準完全掌握於選舉主任手中,而基於人大釋法法庭基本上已不能作出任何制衡,更甚者中共還可以再作不同釋法將DQ的範圍定義得更廣,結果令我直接想到的就是:堅持831框架還有意義嗎?所謂「831框架」,是指2014年人大通過「特首選舉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須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簡言之就是依賴掌控特首提名委員會過半數席位來篩選不合意的特首候選人,而這也是當日泛民與建制的最大分歧,甚至是佔領中環的導火線。
透過人大釋法獲篩選權
但如今從周庭被DQ例子可見,特區政府經已透過人大釋法獲得實質篩選權,因普選特首而出現「反中亂港」人選的疑慮經已消除,那何不在「831框架」部分稍作放鬆,以解決這個基本法列明始終需要面對的死結呢?反過來說,泛民主派由梁天琦、陳浩天、中出羊子等人第一輪被DQ參選資格開始,一直都沒有作出過甚麼有力反抗;之後周庭姚松炎出現DQ危機,泛民甚至直接把焦點由如何抗衡「無理DQ」,演變成一味爭論若有候選人被DQ,誰人最有資格遞補接受泛民祝福的鬧劇。
或有說反對「831框架」是原則問題,不能作出半步退讓。從泛民角度出發,要知道中共對於香港重啟立法會選舉等政改的條件就是接受「831框架」,換言之不解開這個死結,中共就大條道理作無限期拖延。假若泛民如當日勇武本土派般採取激烈抗爭、又或是號召群眾多搞幾次佔領運動,在魚死網破的情況下或許真能拼出個新局;問題卻在於泛民早已接受在特區政府設定的遊戲規則下周旋,無論收緊議事規則、一地兩檢、以至目前的篩選DQ都選擇默默接受,那倒不如誠實面對,「831框架」是無法以目前甚至可見將來的泛民力量推翻,反過來透過接受「831框架」為條件,重新啟動政改可能還能「寸土必爭」。
事實上,很多香港人懼怕的法例,中共早就透過不同手段變相在港推行:設立《國歌法》、「溫馨提示」法庭重判抗爭示威者,基本上已和廿三條在本地立法無異;而DQ篩選,也不過是「831框架」以另一形式體現而已。
泛民沒膽去和中共就DQ問題攤牌,那爭取符合「831框架」機制民主化,例如將部分界別的公司票轉成個人票、調整不同界別議席數量之類可能還比較實際一點。要說一人一票選特首就等若賦予其民意授權,你看在特首選舉時極不受歡迎的林鄭,還不是單靠增加教育開支就把反對派弄得服服貼貼的?倒是一向把政改停滯不前的責任推往泛民身上的特區政府,本來就樂得在此民氣低迷的時候延續現有的半民主制度,如何能在維持自己威權統治下在民主成份上稍作讓步,可不是一道簡單的習題。
文:Henryporter(博客無神論者的巴別塔作者、面書:www.facebook.com/henryporterb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