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
一名市民欲向運輸署申請以「Yut Gor」作為自訂車輛登記號碼,去年11月遭拒絕,指署方解讀「YUT GOR」為影射某政府部門首長之俗稱,入稟高院尋求司法覆核,要求法院撤銷運輸署的決定,以及命令運輸署長按法庭指示重新考慮其申請等。
申請人梁皓壹(Leung Hoya Ho Yut),建議答辯人為運輸署長。根據申請書,申請人入稟源於運輸署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12F(2C) (iii)條,於去年11月7日拒絕申請人自訂車輛登記登記號碼「Yut Gor」的申請。翻查規例,運輸署長若認為有相當可能令合理的人相信該展示該自訂登記號碼的汽車屬於「香港駐軍或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的任何機構、政府、任何公共機構、任何國家或任何國家的政府,或政府以任何身分參加的國際組織」,署長須拒絕該申請。
申請人在自撰申請書中指出,「Yut Gor」為申請人的姓名的字母組合,但答辯人卻將「Yut Gor」解讀為影射某政府部門首長的俗稱,從而推論展示該號碼之車輛會被視為屬於「代表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並似乎把「讀音或俗稱上可能令人聯想到某特定人士」等同於「相當可能令合理的人相信該車輛屬於或代表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從而在缺乏必要的客連結及評估基礎下得出結論拒絕申請,誤解了法定要求之客觀測試「相當可能令合理的人相信」,以不正確法律方向得出結論。
容許「1G0R」登記
申請人又指,根據規例審批責任屬答辯人,應以法定客觀準則作出獨立判斷。但就本個案,顯示答辯人重點依賴「個別部門」對粵語讀音及通俗稱謂之理解,並把該意見直譯為「相當可能令合理的人相信」之結論,變相用他人意見取代法定酌情權。
申請質疑,署方曾容許另一更令人容易聯想的自訂車牌「1G0R」登記,卻對其現時申請用「YUT G0R」達相反結論,顯示署方缺乏一致、客觀及可預期標準,令決定顯得不合理。
案件編號:HCAL319/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