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自2006年起推出「自訂車輛登記號碼計劃」,除增加市民彈性外,亦希望透過拍賣收益增加政府收入。
一名市民欲以「YUT G0R」申請為自訂車牌,去年11月遭運輸署拒絕,署方指該組字母讀音可被視為影射某政府部門首長之俗稱,令人推論車輛代表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該名市民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運輸署的決定,並命令署長按法庭指示重新考慮其申請。
申請人為梁皓壹(Leung Hoya Ho Yut),擬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入稟狀指,運輸署長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12F(2)(c)(iii)條,於去年11月7日拒絕他的自訂車牌「YUT G0R」申請。
入稟狀表示,「YUT G0R」為申請人的姓名的字母組合,惟答辯人卻將該個組合解讀為影射某政府部門首長的俗稱,並推論展示該組合的車輛會被合理地視為代表或屬於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
他質疑運輸署似乎把讀音或俗稱上可能令人產生聯想,等同於可能令人相信,理據缺乏必要的客觀連結及評估基礎,屬於推測、主觀及高度間接的聯想。
申請人又指,社會對於政府部門、公共機構的座駕,通常依賴官方車牌、標誌、車隊配置等客觀特徵來辨別,而非僅憑一組可多義解讀的英、數字母。他並質疑,署方曾容許另一更容易令人聯想到有關稱謂的自訂車牌「1G0R」登記,卻對其現時申請作相反處理,顯示署方缺乏一致、客觀及可預期的標準,令拒批決定顯得不合理。
翻查資料,政府在2005/06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引入自選車牌制度,除增加市民彈性外,亦希望透過拍賣收益增加政府收入;運輸署自2006年起推出「自訂車輛登記號碼計劃」。計劃容許申請人設計不多於8個字符的號碼,可由英文字母、數字或兩者混合組成;但英文字母「I」、「O」及「Q」不得使用;空位也視作1個字元計算。所有申請均須由運輸署審批,並最終以公開拍賣方式決定歸屬。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如運輸署長認為某自訂登記號碼相當可能令合理的人相信展示該號碼的汽車屬於政府、公共機構、香港駐軍或政府參與的國際組織等,須拒絕該項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