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均罪成。(資料圖片)
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的國安案件,《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一同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均罪成,合共遭判罰約901萬元。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向該3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可在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之前,作出申述。
倘剔除3公司即成「受禁組織」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港區國安法》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吊銷其執照或營業許可證,特區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執行有關規定。考慮到案件所有相關情況,包括3間公司的定罪和其所犯罪行嚴重性,保安局局長認為基於維護國安所需,應禁止3間公司在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擬建議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3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保安局局長已向3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在本月25日限期前作出書面申述。若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最終決定命令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該3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份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