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吳偉峰在區域法院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資料圖片/圖非涉事警員)
現年29歲的時任男警涉於兩年前調查一宗強姦案時,律政司已建議警方不作起訴,惟男警卻向男疑犯訛稱「拆掂咗」案件,向對方索取6萬元聲稱以換取16歲女報案人不追究。男警早前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今日(10日)於區院被判囚16個月。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指,不論男警是否想為女事主取回公道,其行為在律政司不起訴男疑犯後延長其心理壓力,是無視法律自以為是地私自執法,損害公眾對警隊期望,故必須嚴懲,即時監禁乃唯一合適刑罰,失去工作乃是咎由自取。
不忿涉強姦案疑犯不被起訴
29歲被告吳偉峰承認於2024年4月26日至28日期間,身為警員在調查一宗強姦案中,無合理辯解下刻意行為不當,向男疑犯X謊稱受女受害人Y向X索取港幣6萬元,以便Y作出不追究該案件,企圖誘導X向被告交出港幣6萬元。他另被控一項企圖欺詐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案情指,案發時吳駐守沙田重案組,他在2024年1月起調查一宗強姦案,該案疑犯為19歲男子X,投訴人為16歲女子Y。2024年2月1日,警方與X進行警誡錄影會面,X保持緘默。吳於同年3月26日前往X的住所拍照取證,他其後告訴X案件的發展會對X不利,因為法庭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偏向相信女性投訴人的證供,着X應聘請律師。
同年4月25日,律政司建議警方就該宗強姦案不對X提出檢控,翌日下午起,被告透過WhatsApp聯絡X,聲稱已為X「拆掂咗」強姦案,並虛假地向X表示,X向Y支付6萬港元,Y才不再追究。被告稱,Y須於3天後回覆律政司,故他要求X立即付款,可向家人求助。X把事件告訴父親,於同月28日報案,其間被告仍催促X付款。被告於同月29日被捕。
失去工作乃咎由自取
法官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2017年加入警隊,工作表現良好,屢獲讚揚,自知因衝動而以錯誤方式尋求正義,惜為時已晚,深感悔恨,明白監禁無可避免,衷心向警隊及公眾致歉,冀法庭寬大處理。
黃官表示案情嚴重,被告明知律政司不作起訴仍向X撒謊並索6萬元,金額不少,行為是在延長X的心理壓力,認為不論是否為女事主討回公道,被告私自執法無視法律,行為損害公眾對警隊的期望,法庭必須嚴懲以顯示對公務人員私自執法的不滿,以及阻嚇其他人,即時監禁乃唯一合適刑罰。以監禁24個月為量刑點,被告將不能再擔任警員屬咎由自取,除認罪外無其他減刑因素,終判囚16個月。
案件編號:DCCC 1167/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