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水喉工程公司董事承認拖欠強積金及相關附加費,昨於觀塘法院被判監21日,為強積金制度實施近17年來,首宗因拖欠強積金而被囚的個案。
積金局指,先後在2015年及2016年入稟法庭,向該公司追討拖欠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合共約38萬元。法庭命令該公司支付有關欠款及附加費。但該公司隨後只繳付部分欠款,積金局遂於4月就個案提出檢控。截至2017年6月被告認罪的當日,該公司仍然拖欠約204,000萬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該公司最終於本月初才繳交餘下拖欠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
積金局提醒所有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450,000及監禁四年。另外,如僱主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未有按照民事法庭作出的判令,在指定日期內向積金局支付欠款或供款附加費,亦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350,000及監禁三年。法庭更可就僱主沒有按照判令繳交欠款的日子,向僱主判處每日$500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