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立法會相關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繼續馬拉松式開會審議。在第四日的會議上,提到草案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被捕人,警方可在現有48小時羈留期的基礎上,向法院提出申請延長最多14日,即最多羈留16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並非全部都有法庭參與當中,本港由法院決定是否延長羈留期,可確保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
林定國:延長羈留時間有明確原則
條文亦列明「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可限制諮詢相關個別律師」。林定國解釋是限制被羈留人士,在羈留時間內的諮詢,限制有律師以諮詢為名,通風報信、毀滅證據、妨礙司法公正等,條文不影響相關人士在其他階段諮詢律師的權利。
潛逃6個月始取消護照 議員批太長
懷疑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被捕人,草案提出不論是否在須擔保情況下釋放,都可由警方向法庭申請施加「行動限制令」,包括須居住指明地方或禁止聯絡特定人士等。「A4聯盟」楊永杰建議條文「加辣」,考慮用電子設備監控保釋人士,如電子腳鐐,經民聯林健鋒亦指過往不時有獲保釋者潛逃,引述有市民認為應更嚴厲。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稱,考慮到香港的人權狀況,現階段未考慮要求保釋者戴電子腳鐐,又指「踢保」人士違反限制令最高可判監一年,相信某程度上已經可以堵塞以往風險,形容整體條文是「組合拳」。
陳克勤批違反國安比「殺人放火」嚴重
草案亦列明「潛逃者」的定義,當法庭發出拘捕手令6個月後,當局便有權禁止他人向其提供資金或處理其資金、暫時吊銷執業資格和撤銷特區護照等。民建聯陳克勤指官員「菩薩心腸」,以「希望俾次機會你,等你返嚟自首」的心態對待涉違反國安案件的人士,形容有關疑犯比「殺人放火」更嚴重,建議縮短期限或直接刪除條文。鄧炳強表示,會再謹慎檢視有關條文。
另外,草案提到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再延長疑犯羈留期14日及限制諮詢律師,當局形容只是暫緩《基本法》賦予的權利。林定國強調,原意是希望限制被捕人藉諮詢律師為名,實質是通風報信、毀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