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林定國在一個電視節目中表示,政府正積極準備《基本法》23條立法的工作,至於用甚麼諮詢方式,則有待所有事準備就緒方可公布,強調目的都是盡量收集意見,集思廣益。他又提到,《基本法》23條被告如果要聘請海外律師辯護,需要按《法律執業者條例》規定,先取得特首證明書。
林定國指,《基本法》23條是國家安全法律,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時已訂明,海外律師要來港處理涉及國安法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都適用於新規定。他強調這不是凌駕性的問題,而是定義上的問題,亦毋須直接在23條立法時再處理,因為已處理好。
林定國:23條與《港區國安法》互相兼容
《港區國安法》提到案件可以移交內地審理,被問到23條會否有相關條文,林定國指,《港區國安法》的相關條文列明「本法規定」的字眼,反映適用範圍則只限於國安法,但23條立法和《港區國安法》是構建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需要互相兼容,當局會要深思熟慮。
被問到會否擔心政府23條立法後,外國會制裁更多香港官員,林定國指,不會估計外國的做法,也不會受到外國影響,只會根據法律原則,回應市民的關注,做好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