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今起(30日)至2月28日就《基本法》23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該諮詢文件分9章,其中第3章涉及「叛國及相關行為」,建議將2003年23條立法爭議後期被「抽走」的「隱匿叛國」罪編纂為成文法則,涵蓋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但如果知情不報,即屬犯罪。
已被傳媒報道毋須通知警方
政府的諮詢文件說,根據普通法,如某人知道另一人犯了「叛國」罪,卻沒有於合理時間內把所知向當局披露,則屬干犯「隱匿叛國」罪,「隱匿叛國」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加上危害國安的不法分子可能透過隱蔽手段、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策劃及推動叛國行為,執法部門未必能第一時間發現並制止相關叛國行為,有鑑《港區國安法》要求中國公民揭發其知悉的叛國行為,因此建議將「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涵蓋以下情況:
「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而除非該犯罪事宜已被公開,該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向警務人員披露該犯罪事宜,否則即屬犯罪。」
適用對象倡限於中國公民
政府續指,如將「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建議加入例外情況,以排除已為公眾所熟知的計劃或行為,包括某人計劃干犯「叛國」罪,而該計劃已被傳媒廣泛報道,則公眾毋須通知警務人員;惟若有人知道一些不為公眾所熟知的犯罪情況,則仍有責任將有關情況通知警務人員。而如果有關犯罪事宜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有關律師不披露有關犯罪事宜,不構成罪行。
在罪行的適用對象方面,諮詢文件指基於「叛國」罪與「隱匿叛國」罪兩者的密切關係,建議限於中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