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隔22年,政府再次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為期30日。合共9章的諮詢文件,建議修改現行多項法例外,包括將「叛逆罪」改稱「叛國罪」;2003年曾被抽走的「隱匿叛國」罪編纂為成文法則。建議訂立新法例方面,包括訂立「境外干預」罪、新增針對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此外,「煽惑離叛」罪涵蓋的對象亦擴大至各類公職人員,並建議引入「叛亂」罪。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基本法23條立法「必須做」及「盡快做」,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又指涉違23條被捕者不會送往內地受審。對於今次立法諮詢期較2003年的短,李家超表示社會對23條立法已有共識,又強調國安的重要性,早一日立法就早一日減少風險。
李家超、律政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長鄧炳強昨出席記者會,介紹立法及諮詢工作。李家超表示,香港回歸26年,特區政府仍未履行訂立23條的憲制責任,而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再次強調盡快完成立法。他又指,香港經歷2019年事件,明白維護國安的重要性,加上地緣政治日益複雜,必須盡快修補這塊「短板」。2003年23條立法時設有3個月公眾諮詢期,而今次只有1個月,被問到是否「走過場」,李家超稱諮詢文件已仔細羅列內容,好讓市民明白;又指地緣政治複雜,任何敵對行為隨時出現。雖然社會看似恢復平靜,但港獨思潮仍在,立法才符合港人利益。
林定國表示,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法律和普通法制度,必須與《香港國安法》緊密銜接、兼容和互補,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有效法律體系。他續指,《香港國安法》第62條訂明,香港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所以第23條本地立法必須與《香港國安法》一致,才能完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
叛逆罪改稱叛國罪
鄧炳強表示,合共9章的諮詢文件,第1及2章闡述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和立法的必要性,並解釋立法原則、考慮因素和研究方法。第3至7章就罪行方面提出建議,涵蓋5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文件除建議對原有的多項法例作修訂外,亦提出訂立新罪行。政府昨上載合共80多頁的諮詢文件至網站(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公眾諮詢文件專題網頁),詳述針對各項罪行現有的法律條文、建議,以及參考了外國如英美及新加坡等地的法律。就第3章「叛國及相關行為」,文件建議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將「叛逆」罪改稱為「叛國」罪,針對的行為擴大至意圖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此外,文件亦建議將2003年23條立法爭議後期被「抽走」的「隱匿叛國」罪編纂為成文法則,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而除非該犯罪事宜已被公開,該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務人員披露該犯罪事宜,否則即屬犯罪。
「煽惑離叛」對象擴至公職人員
建議新增的法律中,包括第7章的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在諮詢文件中,政府參考了英國、澳洲,以及新加坡的法例,而新增罪行所針對的行為包括干預特區選舉、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等17項罪行。此外,針對第4章的「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會修訂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由原本煽惑警務人員、飛行服務隊成員,以及輔助警察等成員,擴闊至負責制定和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針對政府部門法定調查權力的公職人員等。
針對第6章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除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外,亦建議新增針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的罪行,情況包括「在明知沒有合法權限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就某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某作為,而該作為危害(或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此外,文件亦建議引入「判亂」罪,針對的行為包括「加入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或作為其中一分子」等合共3項行為。
李家超:無意危害國安便毋須顧慮
被問到外國政客就香港判決或法律發聲明會否違反23條,李家超指,政府樂意接受大眾批評,會視乎對方「意圖」及「用心」,強調23條是防止「有意圖」及「別有用心」的人,如無意危害國安便毋須顧慮。他又指,會針對外國領事及商會作解說,讓他們明白立法對營商環境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