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任職可樂廠運輸工人的「宅男」在Facebook認識12歲女童後,要求對方傳送顯示性器官的相片,與他發生性行為,介紹乳房發育成熟的朋友給他,又建議一起舉辦性派對,女童傳送了7張顯示乳房及私處的相片予被告。他今於區域法院承認3項促致未滿18歲的人製造色情物品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承認其行為荒唐無恥至極。暫委法官黃雅茵把案件押後至12月8日,以待索取被告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才作判刑。
控罪指,被告張凱傑,29歲,原被控4項促使不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及1項管有兒童色物品罪,但他只承認3項控罪,其餘控罪則獲准於法庭存檔。被告於去年7月28至30日促使不滿16歲的X製作色情物品,即共7張拍攝乳房及陰道的照片。
辯方求情:被告承認其行為荒唐無恥至極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承認他與X年紀相距大,其行為愚蠢、荒唐和無恥至極,對事件深感抱歉。辯方解釋指被告是一名「宅男」,容易與現實抽離。在網絡世界作出在現實世界不敢做的事情,不懂社會道德及人倫規範。而被告修讀電腦產品輔助設計學後,無間斷工作賺錢養家,有正當職業。辯方稱涉案7張相片雖有猥褻性,但並非極度噁心或具挑逗性,被告也沒有叫X搔首弄姿,全案不涉及威迫利誘,冀法庭輕判。
案情指,當時12歲的X在去年7月因要遊玩網上遊戲而開設Facebook帳戶,其後以該帳戶認識帳戶名稱為「李洛克」的被告,X曾透露自己12歲。被告其後多次要求X向他發送露出乳房、私處及自慰的照片,其間被告亦曾向X發送自己握著陰莖遮蓋臉部的相片。X 最終分別向被告發送兩張X露出乳房及5張露出陰部的照片。其間被告曾要求X介紹乳房發育成熟的朋友給他,X曾向被告發送她與友人的照片,被告則稱要與她們辦性愛派對。同年9月8日X的父親發現女兒以facbook與陌生男子交談,檢查X手機後揭發事件,並於翌日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