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痛退燒藥自明年10月21日起,只准於藥房、持牌處所出售。(資料圖片)
香港政府於上周五(21日)刊憲,將含撲熱息痛、阿士匹靈、水楊酰胺等止痛退燒藥物,納入受規管範圍。由2023年10月21日起,只准藥房、持牌處所售賣這些藥物。
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轄下委員會亦向業界發信指,考慮到內地、澳門及澳洲的藥物只能在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在藥房或藥店售賣,經委員會全面審查後,決定加強對含撲熱息痛(Paracetamol)、阿士匹靈(Aspirin)、安替比林(Phenazone)、鄰乙氧苯甲酰胺(Ethenzamide)、異丙安替比林(Propyphenazone)、水楊酰胺(Salicylamide)的藥物作出銷售控制,以保護公眾健康。
只可在藥房、持牌處所購買相關藥物
委員會決定修訂《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 章)條例,並加入對以上六種藥物的限制,新條例將會在2023年10月21日起實施。換言之,市民如需購買以上藥物,必須到藥房、藥行個或其他持牌處所購買藥物,其他商店如未申請牌照則不能管有或出售藥物。而根據衞生署轄下藥物辦公室網頁顯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名單,以及列載毒藥銷售商名單,亦有包括各大超市及便利店的分店地址,換言之它們全屬於持牌處所,可繼續出售有關藥物。
委員會又指,藥物註冊證持有人應審查並確保通過在包裝上列明雙語聲明「注意:服食過量有危險」以遵守法定標籤要求。委員會強調,任何非法銷售以上藥物,或銷售不符合規定的藥物有相關標籤規定,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其條例。每項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