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女子前年年底網購4萬多元後懷疑受騙,僅退回不足1萬元,隨後在14個facebook群組披露一對夫婦的個人資料,早前承認了14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為「起底」行為刑事化以來第三宗定罪案件。裁判官覃有方今早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
被告岑溱蕎承認於2021年12月期間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約14個不同的群組中,在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事主與她丈夫的個人資料,意圖對他們或他們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相關披露是否會對他們或他們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
案情指,從事網上買賣活動的被告岑溱蕎與生意夥伴事主發生金錢糾紛,被告遂於2021年12月在Facebook 14個不同群組發文,聲稱有人騙財。文中披露事主及其丈夫的中文姓名、相片以及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翌年7月26日拘捕被告。
官:同情被告蒙受損失
覃官判刑前引述指報告內容相當正面,被告不滿受騙於是在社交媒體發佈對方個人資訊,用上錯誤方法,現已感到後悔,願意承擔法律責任。覃官信納本案屬個別事件,被告在不清楚法律責任下干犯本案,同情被告蒙受損失後心生不忿犯案,惟認為以「起底」方式報復相當不智,因為本案控罪為新訂立法例,目的在阻止以「起底」報復來影響當事人。覃官希望被告得到教訓,每罪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全部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緩刑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