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47人「35+」初選案,當中45人認罪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開始處理第三批被告求情,分別是曾參加初選九龍東選區的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和施德來。
指黃應歸類為「積極參與者」
黃之鋒等6人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當中除了施德來受審後罪成,其餘5人都在案件開審前認罪。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李國威指,黃之鋒在本案應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因為他沒有參與組織及協助初選。代表律師指雖然黃之鋒曾經提出「國際戰線」以及尋求外國支持,但本案屬於本土,不涉及勾結外部勢力因素,認為《港區國安法》第30條並不適用於本案。
官指黃之鋒並無親撰求情信
代表律師又指,黃之鋒認罪是最大求情因素,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法官陳仲衡表示,被告黃之鋒並無親撰求情信,只是他的母親和其他人的求情信中,反映他希望在本案後重新開始。
至於另一被告譚文豪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指譚文豪出身草根家庭,靠勤奮改變人生當上機師,但他因為想服務社會,從而放棄高薪改為從政,過去在立法會財委會的投票紀錄都有支持並協助政府的預算獲得通過。惟法官陳仲衡指,有關做法是議員應做的事,不能作為被告良好品格及求情因素。
黃之鋒曾任香港眾志秘書長,自2012年反國教運動起積極參與香港社運,後因參與傘運被美國《時代雜誌》選為全球25位最具影響力的少年。至於譚文豪案發時是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李嘉達是時任觀塘區議員,譚得志是時任人民力量副主席,胡志偉是時任民主黨主席兼立法會議員,施德來當時則是民協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