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在深圳灣管制站偵破一宗懷疑走私藥物案。一名60歲男子前日在深圳灣管制站過境時,海關在其手提行李中發現3,400粒和約900毫升懷疑受管制藥物,估計市值共約3千元,男子隨即被捕,而涉案藥物主要包括含撲熱息痛或布洛芬成分的止痛退燒藥。
海關:帶受管制藥物過境需許可證
海關重申旅客攜帶受管制藥物入境或出境,需要出示由衞生署簽發的許可證,否則可能被檢控,而有關物品亦可能被檢取。若旅客在其個人隨身行李內攜帶藥物以供合理自用,可獲豁免領取許可證。
海關指,走私屬嚴重罪行,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在沒有有效許可證下進口或出口藥劑產品及藥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另外,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任何人未有按照條文的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藥,即屬違法。若有關藥物被列為危險藥物、抗生素或第1部毒藥,亦須受《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抗生素條例》(第137章)或《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規管,須獲醫生處方才可攜帶過關。